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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爭取消費者的權利,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于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。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,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?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《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》,提出了消費者的“四項權利”,即:有權獲得安全保障;有權獲得正確資料;有權自由決定選擇;有權提出消費意見。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,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。同時,選擇這樣一天作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,也是為了擴大宣傳,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,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。此后,每年的3月15日,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。如: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;開展宣傳活動;舉辦征集與競賽活動;獎勵為消費者運動作出貢獻的人;舉辦消費者教育活動;等等。
復制成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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